司法院院解字第3743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74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43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74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92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845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文所稱之田面權如係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為耕作或牧畜之權,自應認為永佃權,而為該項權利之登記,田面權人得不經田底權人同意而將田面權出租之習慣,雖與民法第八百四十五條之規定不合,亦僅不得依以排除同條之適用,其田面權仍不因此而失其永佃權之性質,倘來文所謂輾轉租讓實係永佃權之輾讓讓與,則為民法第八百四十三條之所許,允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