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97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79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97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79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37 頁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 第 94、101 條 ( 34.05.16 )
     土地法 第 74 條 ( 35.04.29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執行法院就已登記之土地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四條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者,應命債務人交出土地所有權狀及地段圖,此項圖狀為同法第一百零一條所稱書據之一種,如經執行法院依同條規定以公告宣示無效另作證明書發給債權人者,依土地法第七十四條應檢附之圖狀得以該證明書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