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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4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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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3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40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84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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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2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71 頁
相關法條:
公務員懲戒法
第 2 條 ( 22.12.01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0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停止被選舉權人及辦理選舉人員如有偽造文書印文等行為,或合於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所定之情形時,自應負刑事或懲戒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