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49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84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49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85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2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79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07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抗告法院之裁定如係依法不得再行抗告者,縱令內容有誤,現行法上尚無救濟之途 (參照院解字第三三八二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