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6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6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5日 |
現任官吏由政黨提名為國民大會代表候選人者,如已在其為候選人之登記前辭職,即非復為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八條所稱之現任官吏。至現任官吏未於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期前五個月辭職者,依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之規定,雖由政黨提名,亦不得於其管轄區或任所所在地之選舉區為候選人。
←司法院院解字第386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68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386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5日 |
現任官吏由政黨提名為國民大會代表候選人者,如已在其為候選人之登記前辭職,即非復為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八條所稱之現任官吏。至現任官吏未於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期前五個月辭職者,依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之規定,雖由政黨提名,亦不得於其管轄區或任所所在地之選舉區為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