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53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95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53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95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4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68 頁
相關法條:土地法 第 100 條 ( 35.04.29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未定期限之房屋租賃,契約定有出租人於一個前通知承租人應即遷讓之特約者,仍應依土地法一百條之規定辦理,如出租人中止租賃契約之意思表示在房屋租賃條例施行後到達者,則應依該條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