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5月31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83 頁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23 條 ( 37.04.15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被付懲戒人於刑事偵查或審判中逃亡者,在被通緝期內其刑事程序既未終結,自不得開始懲戒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