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2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33 頁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40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被告之行為不構成禁煙、禁毒治罪條例之犯罪者,其扣押之煙毒及其專供製造吸用之器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單獨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