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2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3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文所述情形,被派前往各地臨時擔任醫療工作之醫師,如無在該地繼續行醫之意思,自無庸依醫師法第七條、第九條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