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縣志 (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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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縣志 作者:左輔 清 嘉慶八年 |
- 合肥縣志序 (阿林保)
- 合肥縣志序 (汪𢌜珍)
- 重修合肥縣志序
- 合肥縣志卷首
- 凡例
- 卷一 圖說
- 卷二 沿革志 大事記附
- 卷三 疆域志
- 卷四 山水志 水利 圩土越附
- 卷五 營建志
- 卷六 田賦志
- 卷七 田賦志 倉儲 郵傳附
- 卷八 風土志
- 卷九 學校志
- 卷十 學校志 學田 書院 社學附
- 卷十一 兵防志
- 卷十二 祠祀志
- 卷十三 祥異志
- 卷十四 古蹟志 墳墓 坊表 寺觀附
- 卷十五 藝文志
- 卷十六 職官表
- 卷十七 選舉表
- 卷十八 選舉表 應例附
- 卷十九 世襲表 封典 卹廕附
- 卷二十 名宦傳
- 卷二十一 人物傳
- 卷二十二 人物傳
- 卷二十三 人物傳
- 卷二十四 人物傳 方伎傳 耆壽傳
- 卷二十五 列女傳
- 卷二十六 列女傳
- 卷二十七 列女傳
- 卷二十八 列女傳
- 卷二十九 列女傳
- 卷三十 流寓傳 方外傳
- 卷三十一 集文
- 卷三十二 集文
- 卷三十三 集文
- 卷三十四 集文
- 卷三十五 集文
- 卷三十六 志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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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由維基文庫用戶自己的方式加入標點符號,依據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协议(CC BY-SA 4.0)及GNU自由文档许可证(GFDL)的条款释出。
-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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