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吉政发〔2007〕26号 2007年7月6日 发布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待遇支付水平,充分发挥生育保险基金对生育和计划生育的保障作用,决定在《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政府第180号令)的基础上,对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领取15天的生育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二、给予妊娠妇女一次性围产期补贴,补贴标准每人不低于100元、不高于300元,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三、将基本医疗保险中宫外孕、葡萄胎、妊娠高血压综合症等支付项目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并对定点医院实行定额结算。
以上政策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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