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部舊管事件酌量劃分歸倂暫行章程

吏部舊管事件酌量劃分歸倂暫行章程
大清內閣總協理大臣
宣統三年六月十一日
1911年7月6日
公布於政治官報六月十二日第一千三百二十三號

  一京官不分滿漢。一律酌補也。査改定官制以來。各部官缺或尙分滿漢。或祗分酌序。或均歸酌題。各爲風氣。殊非畫一之制。擬請嗣後將滿漢序補名目。槪行化除。遇有缺出。通行酌量才具升補。學習未經期滿之員。仍不准其請補。其升補時官階事故。應先行咨送查核。

  一州縣以上外補各缺酌量變通也。查道府同通直隷州州縣題調要缺。關係綦重。爲地擇人。未便稍涉遷就。嗣後題調要缺出時。除坐補原缺卽行補用外。應無論何項缺分。何項班次。悉准擇其人地相宜者。升調補三項兼行。升調舊例之准其聲明及不准聲明各事項。槪予删除。惟特旨發往及卓異候升截取記名分發人員。應先儘酌量升補。如果人地不宜。方准以他項人員升補。應扣甄別攷驗未經期滿留省者。仍不准補用。其中簡各缺補班仍暫按現行例章辦理。至初任候補試用及河工人員補缺試俸名目。應一併化除。以昭核實而歸簡易。

  一佐雜各缺一律酌補也。査佐雜等官。向歸咨補。本與奏任不同。嗣後無論何項缺分。均無庸分別花樣班次科分到省先後。准其統行酌量咨補。並仿照州縣彙奏辦法。每半月彙咨一次。以省繁文。其坐補原缺試署試俸以及應扣甄別考驗之處。均照州縣以上各官一律辦理。其簡缺中遇有裁缺卽用迴避卽用應補人員。仍先儘補用。

  一停止京外各項選班也。査京官自司員停選後。尙有小京官筆帖式兩項選班。外省州縣鹽務官外。均尙照常銓選。辦理仍未一律。自應將京外選班槪行停止。其道府兩項請旨之缺。仍照例辦理。應行咨選之缺。擬請將特旨候選及以簡缺用並曾任實缺服滿起復等項應選人員。一倂開單奏請簡放。其有願呈請分發者。應准其分發。至其餘停選各員。應如何給予分發。妥籌安置。俟酌定後。再行奏明辦理。

  一 陵寢各缺應劃歸內務府也。査在京各部郞員主缺分。業經吏部於光緖三十二年奏請停選。分別酌序兩班補用。

  陵寢郞員主各缺。則仍由吏部按班銓選。現吏部旣經裁撤。此項人員。爲典守陵寢重地。及供應祭祀要差。由行政衙門選用人員。多係初任。於一應祀典。究非素習。擬請將此項額缺。劃歸內務府核辦。遇有缺出。由該堂官詳細查核奏明辦理。以昭愼重。未經出缺以前。不得遽行更換。致形紛擾。至吏部册載候選人員。應另案奏明辦理。

  一 丁糧等項處分宜定畫一辦法也。査各省奏報丁糧之案。有由度支部會同吏部具奏者。有由度支部具奏後咨送吏部核辦者。辦理未能一律。擬請嗣後關於丁糧等項之案。應由該部先行具奏。俟奉旨後。按照原册。將已未完分數及經徵任卸年月開具職名淸單。並標明正項雜項。移咨到閣。另行具奏。以歸簡易。

  一 命盜彙奏案件宜暫行停辦也。査各省命盜展參之案。每月多至千數百件。然所辦處分。半成具文。擬五月以前。吏部移交未辦之案。仍照舊例辦理。自六月初一日起。暫行停辦。俟各項官規頒布後。再行遵辦。

  一 丁憂起復等項分別劃歸也。查丁憂起復更名復姓歸宗過繼改籍。向係吏部稽勳司專掌。今裁倂之後。自應劃分承辦。所有丁憂起復更名終養修墓五項。倂入敍官局辦理。向例駁査事項。無關弊竇者。均行删除。實缺丁憂人員。並無庸每月彙奏。以省煩凟。至復姓歸宗過繼改籍。事關戶籍。應俟奉旨後咨送民政部接收承管。

  一 封典廕襲等項分別劃歸也。查吏部驗封司。專司請封給廕世襲議卹並承辦査齋坐朝及書吏充補考職供事著役各事。現旣設立制誥局。所有封典廕襲議卹。應劃歸該局承辦。其書吏供事底册案卷。倂入敍官局分別釐定辦理。其査齋等項。事關典禮。並文選司承辦大員吃肉牌册司員後管等項。均應劃歸禮部。又文選司所管之縉紳並篆擬印模。應劃歸印鑄局管理。以淸權限而專責成。

  一 學治館宜倂歸學部也。查該館法政。原奏定一年半畢業。復經吏部酌照法政別科章程。延長學期。改爲三年畢業。並附設硏究一班。本年正月二十一日具奏。奉旨允准在案。現在硏究自當停止。惟法政班學員七十餘人。計至明年十二月始爲期滿畢業。該學員等成績。尙有可觀。未便聽其中廢。自應倂歸學部。並由吏部存款酌提若干兩以便接辦。

  以上各條。俟奉旨後均照暫行章程辦理。以淸界限而歸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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