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谢宇故意杀人、诈骗、买卖身份证件案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吴谢宇故意杀人、诈骗、买卖身份证件案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2日于北京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刑核74856912号


被告人吴谢宇,男,汉族,1994年10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大学本科肄业,案发时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在校学生,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经济学院12级本科生宿舍,捕前暂住重庆市江北区半山华府10栋2804单元。2019年5月28日被逮捕,现在押。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谢宇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一案,于2021年8月24日以(2019)闽01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谢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三千元。宣判后,吴谢宇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3年5月29日以(2021)闽刑终254号之二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复核期间,被告人吴谢宇委托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晓静、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国阜为其提供辩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故意杀人事实

被告人吴谢宇悲观厌世,曾产生自杀之念,其父亲病故后,吴谢宇认为母亲谢天琴(被害人,殁年48岁)生活已失去意义,于2015年上半年产生杀害谢天琴之念。2015年6月底至同年7月初,吴谢宇网购用于处理尸体和清理现场的刀具、防水布、干燥剂、空气清新剂等物品。同年7月10日17时许,吴谢宇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茶园桂山路172号教育学院第二附属中学教师宿舍5座102室家中,趁谢天琴回家换鞋之机,持哑铃杠连续猛击谢天琴头面部数下,致谢天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吴谢宇将谢天琴的尸体放置于西南卧室床上,用刀具欲切割下谢天琴的头颅未果后,用床单、衣物等物品覆盖住尸体。其后,吴谢宇又网购活性炭、消毒水、塑料薄膜等物品清理现场,并在谢天琴的尸体上继续放置衣物、塑料薄膜等共计70余层覆盖物,在覆盖物之间夹放大量活性炭包、冰箱除味剂、除湿剂等。同年7月31日,吴谢宇逃离。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害人谢天琴尸体上提取的塑料薄膜、从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哑铃杠及杀虫剂、胶带等物证;被告人吴谢宇的支付宝注册信息、淘宝交易记录、酒店住宿登记表等书证;证人谢天鹰、谢天明、林志雄、余国良、吴雪花、陈元树、陈武、陈春新、罗文栋、朱丽军、陈洪杰、范兴秀、高海英、卢登桦、胡玉宝、崔成、吉沛宏、肖榕、胡佳林、刘红、翟琨鹏等人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现场提取的塑料薄膜、杀虫剂瓶子、胶带上检出的吴谢宇指纹的指纹鉴定意见,笔迹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吴谢宇亦供认。足以认定。

二、诈骗事实

2015年7月下旬至同年12月上旬,被告人吴谢宇隐瞒母亲谢天琴已被其杀害的真相,谎称谢天琴陪同其前往美国的大学交流学习,以需要生活费、学费、财力证明等理由骗取亲属谢天鹰、谢天明、吴雪花以及其父亲的生前好友陈春新、罗文栋、卢国林、彭坚钱款共计144万元,骗得的钱款被其用于购买彩票和购买性服务等。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银行卡交易明细、QQ聊天记录截图、短信息记录截图、电子邮件截图、消费记录等书证,证人林志雄、陈武、王晓春、余寿岗、方建萍、杨胜庆、杨海英、吴凯伦、林春玉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谢天鹰、谢天明、吴雪花、陈春新、罗文栋、卢国林、彭坚的陈述和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吴谢宇亦供认。足以认定。

三、买卖身份证件事实

2016年1月,被告人吴谢宇为隐匿身份、逃避侦查,通过网络购买十余张居民身份证。2019年4月20日,吴谢宇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被抓获,公安人员从其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半山华府10栋2804单元的暂住处查获其购买的他人居民身份证12张。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告人吴谢宇暂住处查获的居民身份证等物证,QQ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快递运单等书证,证人许志超、彭长江、何惠明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吴谢宇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谢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购买多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还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应依法并罚。吴谢宇因自身厌世产生杀母之念后预谋并准备作案工具,策划杀人手段以及作案现场的布置和清理,用哑铃杠连续猛击其母头面部数下致死,又试图分尸未果,并长时间反复清理现场意图掩盖罪行,所犯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吴谢宇实施故意杀人后又诈骗多名亲友钱财用于个人纵欲享乐,潜逃期间为逃避侦查和处罚又实施买卖身份证件犯罪,均应依法惩处。吴谢宇故意杀害其母亲的行为严重违背人伦道德,严重践踏社会公众的认知和情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吴谢宇连续实施故意杀人、诈骗、买卖身份证件犯罪,主观恶性深,且毫无悔罪诚意。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吴谢宇作案时有精神病、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羁押期间表现良好、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同意原判不予采纳的意见;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被害人对引发案件存在过错的意见,经查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闽刑终254号之二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吴谢宇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三千元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加玺

审 判 员  王 敏

审 判 员  孙明秋



(国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孟庆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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