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論 (方苞)

周公論
作者:方苞 
本作品收錄於《方苞集/03

劉子古塘問於余曰:「周公不以東征屬二公,而親加刃於管叔,何也?」余曰:「是乃所以為周公也!明知管叔之當誅,而假手於二公,是飾於外以避其名也。觀後世亂臣賊子必假手於他人,或賣而誅之,以塞眾口,則周公之純乎天理可見矣。蓋天理不可以為偽,且以昭萬世之人紀,使知大義滅親,雖弟可加刃於其兄,又以明居位而不能討亂,則與之同罪。孔子作《春秋》,於隱之大夫而臣於桓,桓之大夫而死於莊、閔之世者,皆不書其卒,以示皆有可誅之罪也。然觀《鴟鴞》之詩,早已歎『育子之閔斯』,則終公之身,長隱痛乎文考文母之恩勤,而惄然無以自解。蓋討賊之義,與哀兄之仁,固並行而不相悖也。」

古塘復問曰:「以周公之聖,暴師三年,而僅乃克奄,何也?」曰:「此時也,勢也。武王『征九牧之君,登豳阜以望商邑』,已憂未定天保,而夜不能寐。及三叔流言,武庚『誕紀其序』,凡羞行暴德逸德之人,皆乘時而思逞,雖有善類,亦追念殷先王之舊德而不能忘。當是時,非大動以威,不能革也,故滅國至於五十之多;非誠服其心,不能久而安也,故『破斧缺釐』之後,『袞衣繡裳』,駐大師於徐、兗之間,俾東夏無搖心;然後徐察其鄉順者而教告之,取其不迪者而戰要囚之,周防如兕虎,撫育如嬰兒;至班師之日,東人以公歸不復為悲,則奄雖屈強,無與同惡矣。故討其君而罰不及民,分其族姓以隸兄弟之邦,遷其尤桀驁者於新邑,而身拊循焉,所以久安而無後患也。匪特此也,形勝者,守國之末務,而聖人亦不廢。當武王克商之初,即定周居於洛邑,周、召卒營之,以為蒐狩會同之地。良以雍州雖固,而遠於東夏,難以臨製諸侯,故宅土中,陳、杞、許、蔡國其南,虞、虢、韓、魏、晉、燕國其北,齊、魯國其東,宋、衛夾河而居,非王室之周親,即三恪、大嶽之裔胄、開國之股肱。蓋懲於鬼方之叛殷,萊夷之爭齊,而早為盤石苞桑之固也。故周之衰,卒賴四方諸侯艱難守禦,以延共主之虛名者垂六百年。蓋時勢不可以私智矯,形勝不必以武力爭,惟聖人能以道揆,而不失其時義,以安宗社,以奠生民,則仍天理所運用也。」

古塘曰:「旨哉!由前之說,則知聖人一循乎天理,而無不可處之事變;由後之說,則知聖人深察乎世變,而所以禦之者,仍不越於道揆。前世之尚論者,未嘗及此,後之君子,宜有聞焉。」退而正於吾兄百川,亦曰「然」,乃敘而錄之。

本清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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