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 第二十一卦

噬嗑 编辑

震下離上。噬嗑:亨。利用獄。噬,齧也;嗑,合也。凡物之不親,由有間也。物之不齊,由有過也。有間與過,齧而合之,所以通也。刑克以通,獄之利也。

[疏]正義曰:「噬嗑亨」者,噬,齧也;嗑,合也。物在於口,則隔其上下,若齧去其物,上下乃合而得「亨」也。此卦之名,假借口象以為義,以喻刑法也。凡上下之間,有物間隔,當須用刑法去之,乃得亨通,故云「噬嗑亨」也。「利用獄」者,以刑除間隔之物,故「利用獄」也。

《彖》曰:頤中有物,曰「噬嗑」。頤中有物,齧而合之,「噬嗑」之義也。

[疏]正義曰:此釋「噬嗑」名也。案:諸卦之《彖》,先標卦名,乃復言曰某卦、曰同人、曰大有、曰小畜之類是也。此發首不疊卦名者,若義幽隱者,先出卦名,後更以卦名結之,若具義顯露,則不先出卦名,則此「頤中有物曰噬嗑」之類,其事可知,故不先出卦名。此乃夫子因義理文勢,隨義而發,不為例也。

噬嗑而亨。有物有間,不齧不合,無由「亨」也。

[疏]正義曰:釋「亨」義,由「噬嗑」而得「亨」也。

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剛柔分動,不溷乃明,雷電併合,不亂乃章,皆「利用獄」之義。

[疏]「剛柔分動」至「合而章」。正義曰:釋「利用獄」之義。剛柔既分,不相溷雜,故動而顯明也。雷電既合,而不錯亂,故事得彰著,明而且著,可以斷獄。剛柔分謂震剛在下,離柔在上。「剛柔」云「分」,「雷電」云「合」者,欲見「明」之與「動」,各是一事,故「剛柔」云「分」也。明、動雖各一事,相須而用,故「雷電」云「合」。但易之為體,取象既多。若取分義,則云「震下離上」。若取合義,則云離、震合體,共成一卦也。此釋二象「利用獄」之義也。○注「剛柔分動」至「用獄之義」。○正義曰:「雷電併合,不亂乃章」者,《彖》文唯云「雷電合」,注云「不亂乃章」者,不亂之文,以其上云「剛柔分」。「剛柔分」則是不亂,故云「雷電併合,不亂乃章」也。

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謂五也。能為齧合而通,必有其主,五則是也。「上行」謂所之在進也。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貴也。雖不當位,不害用獄也。

[疏]「柔得中」至「用獄也」。○正義曰:此釋爻有「利用獄」之義。陰居五位,是「柔得中」也。而「上行」者既居上卦,意在向進,故云「上行」。其德如此,雖不當位者,所居陰位,猶「利用獄」也。○注「謂五也」至「不害用獄也」。正義曰: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貴者,輔嗣此注,恐畏之適五位則是上行,故於此明之。凡言「上行」,但所之在進,皆曰「上行」,不是唯向五位,乃稱「上行」也。故《謙卦》序《彖》云:「地道卑而上行」,坤道體在上,故總云「上行」,不止也。又《損卦·彖》云:「損下益上曰上行。」是減下卦益上卦,謂之「上行」,是亦不據五也。然則此云「上行」,及《晉卦·彖》云「上行」,既在五位而又稱上行,則似若王者,雖見在尊位,猶意在欲進,仰慕三皇五帝可貴之道,故稱「上行」者也。

《象》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敕法。

[疏]正義曰:「雷電噬嗑」者,但噬嗑之象,其象在口。雷電非噬嗑之體,但「噬嗑」象外物,既有雷電之體,則雷電欲取明罰敕法,可畏之義,故連云「雷電」也。

初九:屨校滅趾,無咎。居無位之地以處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凡過之所始,必始於微,而後至於著。罰之所始,必始於薄,而後至於誅。過輕戮薄,故「屨校滅趾」,桎其行也。足懲而巳,故不重也。過而不改,乃謂之過。小懲大誡,乃得其福,故「無咎」也。「校」者,以木絞校者也,即械也,校者取其通名也。

[疏]「初九」至「無咎」。○正義曰:「屨校滅趾」者,屨謂著而履踐也,校謂所施之械也。處刑之初,居無位之地,是「受刑」之人,「非治刑」之主。「凡過之所始,必始於微」,積而不已,遂至於著。「罰之所始」,必始於薄刑。薄刑之不巳,遂至於誅。在刑之初,過輕戮薄,必校之在足,足為懲誡,故不復重犯。故校之在足,巳沒其趾,桎其小過,誡其大惡,過而能改,乃是其福。雖復「滅趾」,可謂「無咎」,故言「屨校滅趾無咎」也。

《象》曰:「屨校滅趾」,不行也。過止於此。

[疏]正義曰:釋「屨校滅趾」之義,猶著校滅沒其趾也。小懲大誡,故罪過止息不行也。

六二:噬膚滅鼻,無咎。噬,齧也。齧者,刑克之謂也。處中得位,所刑者當,故曰「噬膚」也。乘剛而刑,未盡順道,噬過其分,故「滅鼻」也。刑得所疾,故雖「滅鼻」而「無咎」也。「膚」者,柔脆之物也。

[疏]正義曰:六二處中得位,是用刑者。所刑中當,故曰「噬膚」。膚是柔脆之物,以喻服罪受刑之人也。「乘剛而刑,未盡順道,噬過其分」,故至「滅鼻」,言用刑大深也。「無咎」者,用刑得其所疾,謂刑中其理,故「無咎」也。

《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疏]正義曰:「乘剛」者,釋「噬膚滅鼻」之義,以其乘剛,故用刑深也。

六三: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處下體之極,而履非其位,以斯食物,其物必堅。豈唯堅乎?將遇其毒。「噬」以喻刑人,「臘」以喻不服,「毒」以喻怨生。然承於四而不乘剛,雖失其正,刑不侵順,故雖「遇毒,小吝無咎」。

[疏]正義曰:「噬臘肉」者,「臘」是堅剛之肉也。「毒」者,苦惡之物也。三處下體之上,失政刑人,刑人不服。若齧其「臘肉」,非但難齧,亦更生怨咎,猶噬臘而難入,復遇其毒味然也。三以柔不乘剛,刑不侵順道,雖有遇毒之吝,於德亦無大咎,故曰:「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也。

《象》曰:「遇毒」,位不當也。

[疏]正義曰:「位不當」者,謂處位不當也。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雖體陽爻,為陰之主,履不獲中,而居其非位,以斯噬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胏」也。金,剛也,矢,直也。「噬乾胏」而得剛直,可以利於艱貞之吉,未足以盡通理之道也。

[疏]正義曰:「噬乾胏」者,乾胏是臠肉之乾者,履不獲中,居其非位,以斯治物,物亦不服,猶如「噬乾胏」然也。「得金矢」者,金,剛也。矢,直也。雖刑不能服物,而能得其剛直也。「利艱貞吉」者,既得剛直,利益艱難,守貞正之吉,猶未能光大通理之道,故《象》云「未光」也。

《象》曰:「利艱貞吉」,未光也。

六五:噬乾肉,得黃金,貞厲無咎。乾肉,堅也。黃,中也。金,剛也。以陰處陽,以柔乘剛,以噬於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肉」也。然處得尊位,以柔乘剛而居於中,能行其戮者也。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剛勝者也。噬雖不服,得中而勝,故曰「噬乾肉得黃金」也。己雖不正,而刑戮得當,故雖「貞厲」而「無咎」也。

[疏]「《象》曰」至「貞厲無咎」。○正義曰:「噬乾肉」者,乾肉,堅也。以陰處陽,以柔乘剛,以此治罪於人,人亦不服,如似「噬乾肉」也。「得黃金」者,黃,中也。金,剛也。以居於中是黃也,「以柔乘剛」是金也。既中而行剛,「能行其戮,剛勝者」也。故曰「得黃金」也。「貞厲無咎」者,巳雖不正,刑戮得當,故雖貞正自危而無咎害。位雖不當,而用刑得當,故《象》云「得當」也。

《象》曰:「貞厲無咎」,得當也。

上九:何校滅耳,凶。處罰之極,惡積不改者也。罪非所懲,故刑及其首,至於「滅耳」,及首非誡,「滅耳」非懲,凶莫甚焉。

[疏]「《象》曰」至「滅耳凶」。正義曰:「何校滅耳凶」者,「何」謂簷何,處罰之極,惡積不改,故罪及其首,何簷枷械,滅沒於耳,以至誥沒。以其聰之不明,積惡致此,故《象》云「聰不明」也。○注「處罰之極」至「凶莫甚焉」。○正義曰:「罪非所懲」者,言其惡積既深,尋常刑罪,非能懲誡,故云「罪非所懲」也。「及首非誡,滅耳非懲」者,若罪未及首,猶可誡懼歸善也。罪巳「及首」,性命將盡,非復可誡,故云「及首非誡」也。校既「滅耳」,將欲刑殺,非可懲改,故云「滅耳非懲」也。

《象》曰:「何校滅耳」,聰不明也,聰不明,故不慮惡積,至於不可解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