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国家经济委员会、轻工业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增加旅游产品小批订货单位的通知

商业部、国家经济委员会、轻工业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增加经营旅游产品小批订货单位的通知

商友联字〔85〕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国家经济委员会、轻工业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1985年12月16日
文件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对外开放搞活经济,多创外汇,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87号文件中“对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国内旅游产品销售部门,可以接受一万美元(含一万美元)以下的小批量订货”的精神,经研究,同意补充江苏省苏州、无锡、扬州友谊商店,无锡市旅游工艺品经销公司,南通市工艺美术服装鞋帽公司,连云港外轮供应公司(友谊商店),浙江省温州外轮供应公司(友谊商店),温州市工艺美术公司,烟台市工艺美术服装部,广东省汕头外轮供应公司(友谊商店),湖北省武汉市友谊公司,天津市友谊公司等单位,可以办理小批量订货业务。现就有关外汇结算和留成等问题规定如下:

  一、根据国发〔1984〕87号文规定,经批准的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和旅游产品销售部门,可以办理一万美元(含一万美元)以下的小批量订货业务,其所收入的外汇可视同一般贸易项下出口收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每日公布的人民币外汇买卖价结汇。

  二、对上述小批量订货,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旅游产品销售部门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时,应写明付款方式、外汇币别。只有通过开信用证或办理托收的方式才予以结汇。凡对方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用外汇券支付货款和预付货款的,结汇时各销售单位必须向银行提供有关合同。

  三、关于留成外汇比例的确定,小批量订货所收入的外汇结汇后,按一般贸易外汇比例计算外汇留成,各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旅游产品销售部门凭中国银行结汇单,按季度向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办理外汇留成。

  四、为加强出境物品及外汇管理,各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旅游产品销售部门售给旅游者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都必须出具盖有“外汇购买”章的专用发货票,海关凭专用发票验放出境。江苏省分局“外汇购买”章仍编3号,浙江省分局“外汇购买”章仍编4号,广东省分局“外汇购买”章仍编5号,湖北省分局“外汇购买”章仍编12号,天津市分局“外汇购买”章仍编16号,山东省分局“外汇购买”章编为13号。

  为了方便入境外宾、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湾同胞购买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除按国务院国发〔1984〕87号文件执行外,并可按国发〔1979〕166号、〔1980〕168号文件规定委托友谊公司(商店)、外轮供应公司、旅游产品销售部门办理托运发出。

  国家经委、轻工业部(85)轻艺字第4号文中增建的小批订货单位中,湖南省张家界旅游品联营公司改为湖南省旅游产品生产供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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