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禮婚禮改革的具體案

喪禮婚禮改革的具體案
作者:賴和、楊守愚 1934年10月27日
刊載在1934年10月27日《革新》。


革新會諸先生:

受到好意的褒獎,我真是歡喜,確然對於貴會所徵求,沒有可以貢獻的資料,也當談談一些鄙見,來報酬高誼。

禮,在封建社會下,是一種統治的工具,庶民是不能妄議的,現在的統治階級已經是沒有利用他的必要了,猶是喪婚這兩件,更表示他的寬大,所以大家也就有議論其改革的機會了。

本來這是用社會階級做標準的,現在當然要用經濟程度來做標準,但是現在台灣社會的經濟程度相差,由普魯至於資產家,其相懸不知道有幾百十倍,自然是不能有這麼多種的具體案,在我是要用最下層的來做標準。

喪,死過了二十四時間,就宜收殮,第二日出葬,祭一概廢止,只於香的供獻,送葬也要廢止,這費用限二十五圓以內(連棺材併算),居喪一禮拜,這中間接受親戚朋友的吊唁。

賴和註:或者有人引孟子和夷子的對話來批難我,但時代已經是不同了,況今日的人們,好像都視喪葬的厚薄為子孫的榮辱,所以有因顧體面而勉強負債以厚葬其親的,這是多錯誤。

婚,若是男女兩相意愛,在可以結婚的時候,相率到保甲事務所去煩書記大人寫下結婚屆就算了,要是父母的主意,這手續就讓父母去替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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