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加强石窟寺联合保护工作方案

四川省加强石窟寺联合保护工作方案
川宣发〔2024〕10号
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中共四川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省文物局
2024年4月28日

石窟寺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四川石窟寺数量众多、分布广泛、题材内容多样、造像序列完整,蕴含着厚重的历史价值和独特的艺术价值,生动体现了中华文化源远流长的鲜明特色,有力见证了中外文化交流互鉴的悠久历史。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系列决策部署,坚持保护第一、传承优先,结合川渝石窟寺国家遗址公园建设,优化联动机制,强化源头治理,着力解决我省石窟寺资源底数不清、基础研究不强、依法管护不实、普法宣传不好、部门联动不畅等突出问题,大力提升石窟寺保护管理能力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推进石窟寺保护立法。开展石窟寺保护立法调研,推动出台川渝石窟保护条例。推进石窟寺资源丰富的市(州)制定石窟寺保护地方性法规。(责任单位:省文物局,司法厅、文化和旅游厅<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完成时限:2027年12月)

二、健全保护管理体系。结合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建立全省石窟寺资源保护管理数据库,动态跟踪石窟寺本体管理维护情况,对新发现石窟寺严格落实“第一时间认定、第一时间公布、第一时间落实‘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管理)’”要求。全面完成石窟寺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落实石窟寺类文物保护单位“两线”(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现石窟寺管护员、安全直接责任人公示公告全覆盖。制定全省石窟寺开放管理指南,区分景区、公园、景点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等,强化开放管护,存在安全隐患的石窟寺禁止开放。建立石窟寺联合保护“黑名单”,因保护管理不力使本体受到严重破坏的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布。(责任单位:省文物局,自然资源厅、文化和旅游厅;完成时限:2026年12月)

三、增强基层管护能力。将石窟寺联合保护与网格化社会治理相结合,建立“省、市、县、乡、村、管护员”六级石窟寺联合保护网格化体系,压实各级石窟寺“包保”责任。建立石窟寺基层网格管护隐患台账,开展石窟寺预防性保护工作,及时发现、记录、报告石窟寺安全隐患。建立文物与民宗、公安等联管制度,共享石窟寺管护信息。分层分级开展石窟寺保护管理人员培训,提升保护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日常管护、普法宣传等专业素养。将石窟寺保护纳入地方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和防灾减灾救灾总体工作,开展石窟寺及周边安全隐患辨识与评价,建立安全隐患管控清单,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责任单位:省文物局,省民族宗教委、公安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应急管理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提升安全防范能力。建设四川石窟寺安全防护综合控制平台,推动各地实现石窟寺视频监控覆盖,纳入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框架。在不破坏文物本体且不影响文物风貌的情况下,推动石窟寺安装栅栏、棚房等实体防护设施。(责任单位:省文物局,公安厅、文化和旅游厅;完成时限:2025年12月)

五、开展巡查检查行动。推动文物部门联合民宗、公安、文旅等有关部门(单位),采取行政部门自查、跨区域互查、委托第三方机构明查暗访等方式,常态化开展石窟寺保护和安全巡查检查工作,重点做好节假日、重大会议活动等时段安全防范。原则上,石窟寺类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管护员每周开展巡查不少于1次,县级部门每季度开展巡查不少于1次,市级部门每半年开展巡查不少于1次。健全石窟寺联合保护督查机制,省文物局对石窟寺分布集中县(市、区)开展包县督导,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原则上每年度开展不少于1次专项督查。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予以现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制定整改清单、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明确整改时限;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将石窟寺保护工作纳入省级文物安全督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专项检查,按照市(州)党务目标考核、市(州)党政和省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要求,对保护情况进行年度考评。(责任单位:省文物局,省委宣传部、省民族宗教委、公安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六、稳步推进管护建设。结合四川石窟风格和特点,研究形成四川乡村石窟标识,融入川渝石窟寺国家遗址公园建设。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一点一策”推进四川乡村石窟文化公园(景点、微景观)建设,每年建设1个四川乡村石窟文化公园、8个四川乡村石窟文化景点、11个四川乡村石窟文化微景观。(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物局,省民族宗教委、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七、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健全打击防范文物违法犯罪长效机制,加强石窟寺相关案件线索摸排,保持对文物违法犯罪严打高压态势。依法加强石窟寺相关文物市场监管。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石窟寺保护管理,杜绝违规妆彩重塑、使用明火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行为,禁止在非宗教活动场所的石窟寺开展燃香供灯、摆放功德箱、售卖香烛等活动。开展石窟寺违规拓印、妆彩、涂画、燃香、刻划、重塑等专项整治行动。(责任单位:省民族宗教委、公安厅、省文物局,省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成都海关;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八、开展普法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充分利用村村响、户户通、坝坝会等方式,结合理论宣讲进农村等活动,向群众普及石窟寺保护相关知识;充分用好广播、电视和新媒体平台,开展以案释法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推动石窟寺文物保护单位普法教育公示栏全覆盖。畅通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渠道,设立文物违法监督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公众提供石窟寺违法犯罪和受损破坏线索。健全警示通报机制,不定期通报石窟寺保护违法违纪案例。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责任单位:省文物局,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司法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四川广播电视台、四川新传媒集团;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九、加大研究阐释力度。建实四川石窟寺保护研究院,深化“总分院制”模式,建强乐山大佛石窟研究院、安岳石窟研究院、广元石窟研究所、巴中石窟研究中心,构建“1+4”研究体系。加强四川石窟寺考古研究,有序开展区域系统调查、专项调查和重要石窟寺遗址考古发掘,持续推进石窟寺考古报告出版工作。加强四川石窟寺价值研究,深入开展石窟寺历史内涵、艺术风格、文化价值等方面的综合研究、比较研究,推出系列研究成果和科普读物。加强四川石窟寺保护科技攻关研究,联合北京大学、中铁科学研究院、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大足石刻研究院等专业单位,聚焦石窟寺风险监测、水害治理、防风化加固、妆彩清洗、生物病害防治等,开展关键技术课题研究和成果转化。加快建设川渝石窟保护研究中心、川渝石窟保护研究联合实验室和川渝石窟保护利用科技创新基地。建立石窟寺联合保护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责任单位:省文物局,省委宣传部、教育厅、科技厅、文化和旅游厅、省社科院、省社科联;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加强问责追责。建立石窟寺安全事故问责追责机制,完善石窟寺文物安全省、市、县、乡四级责任体系,落实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健全石窟寺保护管理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完善石窟寺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中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机制,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依法追究,防止有案不报、以罚代刑。推进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和公开承诺,形成责任倒逼的良性机制。严格落实调查处理“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要求。建立提级调查处理制度,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报送信息,48小时内向省文物局书面报告事故情况,安全事故处置完成后向省文物局书面报告最终调查处理情况。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的,应列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重点督查事项并挂牌督办,同时接受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责任单位:省文物局,省民族宗教委、公安厅、文化和旅游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省委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专项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全省石窟寺保护管理利用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协调联动,打破部门壁垒,大力提升石窟寺保护管理能力水平。省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牵头做好统筹谋划,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协同配合,全面推进全省石窟寺联合保护工作,利用国家和省级文物保护资金等现有渠道对符合条件的石窟寺保护项目给予支持,并在综合保护、安全设施、巡查检查等方面给予倾斜。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将石窟寺保护管理摆在重要位置,所需经费按政策规定纳入财政预算,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石窟寺保护管理,多渠道增加经费投入。各市(州)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牵头推进本地石窟寺联合保护工作,细化工作举措,明确责任主体,协调相关部门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落实。成都、广元、乐山、巴中、眉山、资阳等石窟寺分布集中地区定期向省文物局报送贯彻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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