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威海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威海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国函〔1992〕76号 1992年7月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
威海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国函〔1992〕7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国民航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威海机场辟为军民合用机场的请示》(鲁政发〔1991〕10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威海机场实行军民合用。机场民用航站要与军事设施分开建设,所需资金全部由地方政府自筹解决。
二、机场的使用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5〕143号)执行。
三、具体事宜请你们协商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二年七月五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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