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营口港鲅鱼圈港区对外轮开放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营口港鲅鱼圈港区对外轮开放的批复 国函〔1988〕84号 1988年6月1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营口港
鲅鱼圈港区对外轮开放的批复
国函〔1988〕8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营口港鲅鱼圈港区对外轮开放的请示》(辽政发〔1987〕142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营口港鲅鱼圈港区对外轮开放。确定以下四点连线以内为外轮禁航区:北纬三十九度五十九分十八秒,东经一百一十九度五十四分十八秒;北纬三十九度三十三分十八秒,东经一百二十度四十九分十二秒;北纬四十度,东经一百二十一度二十分;北纬四十度五十五分三十秒,东经一百二十一度二十分。
二、同意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和口岸管理委员会的编制为六百一十五人。海关、边防、卫检、动植检和商检单位的办公、业务、生活用房投资,由国家计委安排八百万元,请你省负责统一规划、统一施工、包干使用;三千平方米国际海员俱乐部办公、业务用房的投资和检查检验单位的开办费由地方解决。
三、其他具体事项,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和人事部联合发文通知。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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