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7〕64号
1997年7月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

迁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7〕64号

 

民航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空军:

民航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上报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迁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民航总局〔1995〕179号)等文件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迁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新机场场址确定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与花都市新华镇交界处附近。

二、新机场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第一期工程建设规模为:飞行区按4E级标准、航站区按满足2005年旅客吞吐量要求设计。第一期工程总投资为100亿元左右,其中:飞行区、航站区和航管设施等工程由民航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共同投资,机场供油设施由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按国务院已批准的原则建设,中国南方航空公司基地工程由该公司投资。建设资金来源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

三、新机场建成使用后,老机场飞行区停止使用,其土地交由民航总局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开发,开发所得资金主要用于新机场建设。

四、新机场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及项目资本金制度。民航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广州市人民政府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关规定组建机场公司(注册资金比例民航占51%,广东省和广州市共占49%),并由该公司负责机场的经营管理。

五、(略)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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