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张剑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张剑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国函〔2000〕12号
2000年2月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

张剑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国函〔2000〕12号

公安部: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授予陕西省公安厅消防局副政治委员张剑武警上校警衔。

   国务院总理  朱镕基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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