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张剑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张剑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国函〔2000〕12号 2000年2月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
张剑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国函〔2000〕12号
公安部: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授予陕西省公安厅消防局副政治委员张剑武警上校警衔。
国务院总理 朱镕基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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