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汪宏志等2名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汪宏志等2名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国函〔1999〕72号 1999年6月2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
汪宏志等
名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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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函〔1999〕72号
公安部: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授予上海市公安局边防局副政治委员汪宏志、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副政治委员马少林武警上校警衔。
国务院总理 朱镕基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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