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大长山岛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大长山岛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7〕65号
1987年4月1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新建大长山岛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7〕6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关于建设长海县大长山岛民用机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大长山岛民用机场,机场场址位于大连市长海县大长山岛。

二、该机场按起降国产运十二型飞机的技术要求设计,建设资金由你省自筹解决。

三、机场建设的有关技术标准按中国民航局规定制定。机场建成后,如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胞前往,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新建机场的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