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民航使用空军柳州机场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民航使用空军柳州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5〕127号
1985年8月2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民航

使用空军柳州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5〕1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空军、中国民用航空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关于申请开放柳州军用机场的请示》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民航使用空军柳州机场。

二、为便于机场的管理,保证军、民航飞行安全,民用设施要与军用设施分开建设,自成体系。在机场内新建保障设施的建设用地,原则上由空军根据机场使用情况进行规划安排。所需经费由柳州市人民政府负担。

三、使用的机型,由空军根据场道承载能力确定,并按规定收取起降费。

四、柳州机场产权仍属空军,机场的管理由空军统一负责。

五、开辟航线问题按规定另行报批。

六、有关具体事宜,请你们协商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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