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空军、国家劳动总局、民航总局关于改革民航义务工役制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空军、国家劳动总局、民航总局
关于改革民航义务工役制的请示的通知

国发〔1980〕66号
1980年3月1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
文件

  国务院、中央军委原则同意空军、国家劳动总局、民航总局一九八〇年二月二十一日《关于改革民航义务工役制的请求》,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改革民航义务工役制的请示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民航自一九六九年起实行义务工役制。

  十年来的实践证明,民航实行义务工役制,因受服役年限的限制,影响技术骨干的稳定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不适应现代化企业管理的需要。同时,它与固定工制度并行,在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有不少矛盾不好解决。为了加快民航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建议将义务工役制改为固定工制。具体作法如下:

 一、从一九八〇年春起,到一九八一年底止,把现有的义务工分三批改为固定工或退役。改固定工的义务工,要政治可靠、思想进步、业务技术熟练(或有培养前途)、身体健康。 在确定改固定工对象时, 要尽量选留家居城镇的。为保持技术力量,搞好安全生产,也需选留一部分家居农村的技术骨干。经初步摸底统计,需要改为固定工的,约占现有义务工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左右。具体人数和分布地区,由民航总局报请国家劳动总局审批下达,由民航各管理局,省、市、自治区民航局与驻在省、市、自治区的劳动、公安部门联系办理改工和落户手续。

  义务工改为固定工时, 按国务院、 中央军委和总参的规定办理退役手续。其工资评定,建议按国务院有关退伍军人的定级规定执行。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民航职工的制度执行。

  不改固定工的义务工,按现行办法退役(一九七八、一九七九年招收的义务工,可以提前退投)。对于伤病残义务工,建议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和三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从一九八〇年起,民航不再补充义务工。今后随着生产发展需要增加的人员,按国家劳动管理制度规定,由民航拟订劳动计划,报请国家劳动总局审批。鉴于民航专业技术性较强,主要工种的工人,应具备政治可靠、身体健康、高中文化程度等条件,并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三、民航是全国性企业,机动性很大,义务工改为固定工后,民航职工应实行统一调配,跨省、市、自治区调动时,应准予落户。

  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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