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建设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问题的规定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建设部 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 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问题的规定 侨内会发〔1998〕002号 1998年4月2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建设部 |
为了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我国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现对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获准因私短期出境仍保留公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可继续租住原公有住房,并按当地标准缴纳房祖。
二、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在出境前已经按国家及地方的房改政策规定参加房改买房的,出境定居后,其房产权属不变。
三、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原同住亲属(指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与其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凡同住一年以上者,可继续租住原公房,并按当地标准缴纳房租;原居住地施行房改售房时,经产权单位同意,可以按当地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
四、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可以比照本规定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侨办,可根据上述规定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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