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4—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4—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4〕125号
2024年8月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24年/第23号
国务院关于《中新天津生态城
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
(2024—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4〕12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4—2035年)〉的请示》(发改环资〔2024〕7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4—2035年)》(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方案》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中新合作平台优势,深化中新两国在绿色技术、绿色装备、绿色服务、绿色基础设施、绿色金融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打造以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高附加值细分产业为重点、以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特征的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推动绿色发展理念融入中新天津生态城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到2035年使中新天津生态城绿色发展主要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三、天津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北京市、河北省人民政府的协调合作,充分发挥中新有关协调机制作用,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方案》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实现。重要政策、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要按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任务落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政策实施、体制创新、项目建设等方面做好指导支持,帮助解决《方案》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做好指导服务和跟踪分析,适时组织开展《方案》实施进展情况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24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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