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进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方案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进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方案的批复
国函〔1996〕97号
1996年11月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进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方案的批复
 国函〔1996〕97号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国家控股公司试点方案的请示》(中石化〔1996〕办字39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以下简称石化总公司)进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方案。国务院确定石化总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对其现有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石化总公司以及有关企业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等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石化总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二、国务院向石化总公司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石化总公司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

三、石化总公司采取国有独资的形式,暂不设董事会,继续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按现行办法任免。

四、石化总公司作为出资人,对有关企业享有资产收益权。目前,石化总公司与有关企业,以及与国家财政之间的利益格局暂维持现状。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镇海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收益,暂按原渠道上缴。石化总公司的资产收益,由石化总公司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进行结构调整。国家可通过法定程序对资产收益予以调用。

五、石化总公司要适应资本经营的特点,建立高效精干的内部管理机构。在试点中要着眼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逐步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体制,在现有直属企业中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通过资本经营等手段,对有关企业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进行调整,增强整体竞争实力。

六、国务院确定石化总公司再授权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扬子石油化工公司(以下简称再授权企业),对有关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和管理。

石化总公司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再授权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再授权企业依法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其存量资产转让收益暂不上缴,留给企业作为国有资本再投入。石化总公司对再授权企业税后利润暂按现行办法收取。

七、石化总公司暂保留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继续对现有直属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包括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继续承担国务院规定的原油、成品油统一配置的有关工作;对国家有关计划、经贸、财政、金融、国有资产、劳动工资管理等,暂按现行渠道办理。国家根据体制改革的进程,逐步对控股公司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进行改革和调整。

八、为进一步推动国家控股公司的改革与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在投资、融资、产权转让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等方面赋予石化总公司必要的权限。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另行报批。

九、石化总公司现有名称不变。

国家控股公司试点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请石化总公司按照本批复的原则,抓紧组织实施,并积极研究制定章程,逐步对试点进行规范。要注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分步骤、分阶段地稳步推进。试点工作中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由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石化总公司进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具体方案,由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根据本批复精神修改后印发。

                     国 务 院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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