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组方案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组方案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9〕147号 1999年12月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重组方案有关问题的批复
信息产业部、国家经贸委:
你们《关于报送中国联通公司重组方案和章程的请示》(信部联政〔1999〕896号)收悉。现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重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组方案》。
二、同意将从原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分离出来的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成建制划入联通公司,原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在国信公司持有的股权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
同意将国家财政已向联通公司追加的41亿元投资及1998年国家财政债券中用于支持联通公司的10亿元转作国家资本金。
联通公司注册资本作相应调整,具体数额由财政部核定。
三、重组后的联通公司主要经营以下业务:国际、国内长途通信业务;批准范围内的本地电话业务;移动通信、无线寻呼及卫星通信业务(不含卫星空间段);数据通信业务,互联网业务及IP电话业务;电信增值业务;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出口业务;国家允许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四、联通公司重组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公司本部与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及参股企业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可根据企业发展需要,设立全资子公司等分支机构。联通公司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实行统一管理,公司股东不直接参与联通公司下属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
五、联通公司由中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和〈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199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联通公司领导人员职务管理、党的关系、资产管理和财务关系等项工作,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国务院向联通公司派出稽察特派员,按《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的规定,对其实施监督。
六、联通公司停止执行“中中外”融资方式等有关问题,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抓紧处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给予积极支持。
七、联通公司要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以市场为导向,加快发展,并与其它通信企业加强合作、公平竞争,共同推进中国通信事业的发展。信息产业部要加强对联通公司的支持与行业管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联通公司加快发展。联通公司重组后,原有的外贸经营权、外事审批权等继续保留。
对联通公司进行重组,是深化电信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我国电信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予以支持。你们要对重组工作切实加强指导,对重组中遇到的有关政策问题,由你们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组方案》由你们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章程》根据本批复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国 务 院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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