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5〕61号
2015年10月2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5〕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快递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流通方式转型、促进消费升级的现代化先导性产业。近年来,我国快递业发展迅速,企业数量大幅增加,业务规模持续扩大,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在降低流通成本、支撑电子商务、服务生产生活、扩大就业渠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快递业发展方式粗放、基础设施滞后、安全隐患较多、国际竞争力不强等问题仍较为突出。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搞活流通、拉动内需,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现代服务业新增长点,更好发挥快递业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解决制约快递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导向,以“互联网+”快递为发展方向,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融入并衔接综合交通体系,扩展服务网络惠及范围,保障寄递渠道安全,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寄递需求,更好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遵循市场发展规律,进一步开放国内快递市场,用市场化手段引导快递企业整合提升,鼓励企业持续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进一步简政放权,发挥法律法规、规划、标准的规范引导作用,形成有利于快递业发展的市场环境。


  安全为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加强寄递安全制度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夯实快递业安全基础。依靠科技手段创新管理方式、提升监管能力,保障寄递渠道安全。


  创新驱动。鼓励不同所有制资本在快递领域交叉持股、相互融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支持快递企业加快推广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创新商业模式、服务形式和管理方式。


  协同发展。推动快递业加快融入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充分发挥服务电子商务的主渠道作用,联通线上线下,实现与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信息技术等产业协同发展。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普惠城乡、技术先进、服务优质、安全高效、绿色节能的快递服务体系,形成覆盖全国、联通国际的服务网络。


  ——产业规模跃上新台阶。快递市场规模稳居世界首位,基本实现乡乡有网点、村村通快递,快递年业务量达到500亿件,年业务收入达到8000亿元。


  ——企业实力明显增强。快递企业自主航空运输能力大幅提升,建设一批辐射国内外的航空快递货运枢纽,积极引导培育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骨干快递企业。


  ——服务水平大幅提升。寄递服务产品体系更加丰富,国内重点城市间实现48小时送达,国际快递服务通达范围更广、速度更快,服务满意度稳步提高。


  ——综合效益更加显著。年均新增就业岗位约20万个,全年支撑网络零售交易额突破10万亿元,日均服务用户2.7亿人次以上,有效降低商品流通成本。


  二、重点任务

  (四)培育壮大快递企业。鼓励各类资本依法进入快递领域,支持快递企业兼并重组、上市融资,整合中小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加快形成若干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集团,鼓励“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大力提升快递服务质量,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健全行业安全和服务标准体系,加强服务质量监测,降低快件延误率、损毁率、丢失率和投诉率,引导快递企业从价格竞争向服务竞争转变。积极推广快递保险业务,保障用户权益。支持骨干企业建设工程技术中心,开展智能终端、自动分拣、机械化装卸、冷链快递等技术装备的研发应用。


  (五)推进“互联网+”快递。鼓励快递企业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优化服务网络布局,提升运营管理效率,拓展协同发展空间,推动服务模式变革,加快向综合性快递物流运营商转型。引导快递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深度合作,促进线上线下互动创新,共同发展体验经济、社区经济、逆向物流等便民利商新业态。积极参与涉农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构建农产品快递网络,服务产地直销、订单生产等农业生产新模式。发挥供应链管理优势,积极融入智能制造、个性化定制等制造业新领域。支持快递企业完善信息化运营平台,发展代收货款等业务。


  (六)构建完善服务网络。实施快递“向下、向西、向外”工程,建设快递专业类物流园区、快件集散中心和快递末端服务平台,完善农村、西部地区服务网络,构建覆盖国内外的快件寄递体系。支持快递企业加强与农业、供销、商贸企业的合作,打造“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渠道,下沉带动农村消费。鼓励快递企业发展跨境电商快递业务,加大对快递企业“走出去”的服务力度,在重点口岸城市建设国际快件处理中心,探索建立“海外仓”。鼓励传统邮政业进一步加快转型发展,支持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创新合作模式,充分利用现有邮政网点优势,提高邮政基础设施利用效率。


  (七)衔接综合交通体系。实施快递“上车、上船、上飞机”工程,加强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运输企业合作,制定并实施快递设施通用标准,强化运输保障能力。在铁路枢纽配套建设快件运输通道和接驳场所,建立健全利用中欧班列运输邮(快)件机制。稳妥推进公路客运班车代运快件试点和快件甩挂运输方式,因地制宜发展快件水路运输,大力推动快件航空运输。在交通运输领域,完善快件处理设施和绿色通道,辐射带动电子商务等相关产业集聚。鼓励快递企业组建航空货运公司,在国际航线、航班时刻、货机购置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八)加强行业安全监管。实施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绿盾”工程,全面推进快递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等强制性标准,明确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安全要求。落实快递企业和寄件人安全责任,完善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筑牢寄递渠道安全基础。强化安全检查措施,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加强对进出境快件的检疫监管,从源头防范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积极利用信息技术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完善快递业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健全信息采集标准和共享机制,实现快件信息溯源追查,依法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落实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配合,提升安全监管与应急处置能力。


  三、政策措施

  (九)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快递行业商事制度改革,探索对快递企业实行同一工商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一照多址”模式。简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程序,改革快递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精简企业分支机构、末端网点备案手续。发挥电子口岸、国际陆港等“一站式”通关平台优势,扩大电子商务出口快件清单核放、汇总申报通关模式的适用地域范围,实现进出境快件便捷通关。


  (十)优化快递市场环境。充实监管力量,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提升市场监管能力。建立健全用户申诉与执法联动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建立违法失信主体“黑名单”及联合惩戒制度,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十一)健全法规规划体系。加快制定快递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提高快递业法治化、标准化水平。编制快递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重点区域规划,与综合交通运输、物流业、现代服务业、电子商务、物流园区等专项规划做好衔接。有关方面要将发展快递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中合理安排快递基础设施的布局建设。


  (十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通过投资补助和贴息等方式,支持农村和西部地区公益性、基础性快递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专项资金要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纳入支持范围。快递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申请执行省(区、市)内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缴纳政策,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地区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中统筹安排快递专业类物流园区、快件集散中心等设施用地,研究将智能快件箱等快递服务设施纳入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方式,开展适应快递业特点的抵押贷款、融资租赁等业务。快递企业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


  (十三)改进快递车辆管理。制定快递专用机动车辆系列标准,及时发布和修订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各地要规范快递车辆管理,逐步统一标志,对快递专用车辆城市通行和临时停靠作业提供便利。研究出台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国家标准以及生产、使用、管理规定。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用于城市收投服务的管理办法,解决“最后一公里”通行难问题。


  (十四)建设专业人才队伍。引导高等学校加强物流管理、物流工程等专业建设,支持职业院校开设快递相关专业。探索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联合培养人才模式,建立一批快递人才培训基地。实施快递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建立健全人才评价制度,落实就业创业和人才引进政策。支持快递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相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人员可按规定给予补贴。


  四、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加大支持力度,为快递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各地区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邮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

                              国务院


                             2015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