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参加一九八八年国际体育援助计划活动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参加一九八八年国际体育援助计划活动的批复
国函〔1988〕53号
1988年4月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参加一九八八年

国际体育援助计划活动的批复

国函〔1988〕53号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外交部、国家教委、广播影视部、国家体委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外交部、国家教委、广播影视部、国家体委《关于参加一九八八年国际体育援助计划活动的请示》收悉。国务院同意这个请示,请结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四月五日

关于参加一九八八年国际体育

援助计划活动的请示

国务院:

英国“一九八八国际体育援助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理事会发起的世界性儿童福利活动,通过在世界范围内开展中长跑等体育活动,发动募捐,以救济不发达国家的儿童,促进儿童保健事业的开展。该“计划”在上届组织的活动中,共有八十九个国家二千万人参加了体育、文艺等活动,七亿五千万人观看了电视转播,共募款三千五百多万美元,用于援助非洲受灾国家儿童。上届活动,因时间仓促,我国未能参加

今年,活动将于四月开始,截止目前已有八十多个国家和地区表示参加。今年的活动包括:四月在世界各地举行十四岁以下青少年千米跑;九月举办“与时间赛跑”的十公里长跑,同时举行世界狂欢节及其他多项体育、文化活动和发动募捐。各项活动将通过卫星向全世界转播。

一九八七年底,“计划”发起人曾多次与我驻英使馆联系,力邀我国参加。十二月九日,我驻英大使介绍该组织主席西蒙·德隆,同参加国际红十字会议路过伦敦的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副会长会面。西蒙十分诚恳地希望中国参加,强调十亿人口大国参加这一活动,将在全世界产生巨大影响。他表示,中国募捐所得可全部用于中国儿童福利事业,而且还可以调拨其他国家的一部分捐款资助中国儿童福利事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副会长和我驻英大使表示,这一活动符合我国和平外交政策,符合红十字会人道主义宗旨,中国将对此持积极态度。

最近,根据我驻英大使馆的正式建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外交部、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广播电影电视部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磋商,并于三月十二日开会进行了研究。大家认为,“计划”是一次大规模的儿童福利宣传活动,有助于促进社会各界对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视,推动中、小学体育活动和儿童保健事业的开展。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积极参加这一活动,中国参加可以扩大我国作为和平、发展、发扬人道主义的大国在全世界的影响。因此,与会部门一致同意我国有选择地参加“计划”安排的一些活动。具体意见如下:

一、四月下旬开始至八月,省(区)属市以上大、中城市,以及少数具备条件的县级市和县城(由各地自定),应陆续开展十四岁以下中学生和小学高年级学生千米跑活动;并按“计划”要求在全国选派出男、女代表各一名,参加九月在纽约举行的“与时间赛跑”的起跑仪式。六月下旬,把在我国举行的一次世界高水平乒乓球比赛作为“计划”的内容之一,争取获得一部分经费。九月十一日(星期日,世界性统一活动日),在全国具备条件的市和部分县城开展成年人十公里长跑活动。在上述全部活动中要贯穿儿童保健宣传,并组织对儿童义务查体诊治等活动。

二、九月份,在上述城市和部分县城结合群众性长跑活动开展“为了儿童健康”的募捐活动。国内募捐所得和国外捐赠,全部用于儿童卫生保健福利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募捐坚持自愿原则,不搞摊派,不规定募捐指标。整个募捐活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统一组织。

三、为加强对各项活动的领导,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社会团体名义牵头,邀请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的负责人和各界知名人士若干人,组成“一九八八国际体育援助计划”中国组织委员会。组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具体活动事宜,秘书处设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由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广播电影电视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抽调干部参加具体工作。活动经费在节约原则下,从募捐款的5%范围内控制使用,募捐结束前,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垫支。

四、九月十一日万米长跑活动开始时,在北京举行适当规模的仪式,拟请国家领导人出席。

五、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新闻机构,要组织好对内对外报道,中央电视台要转播有关的卫星传送节目。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复。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外 交 部

              国 家 教 委    广播电影电视部

              国 家 体 委

                           一九八八年三月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