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吉林省撤销白城地区设立白城市(地级)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吉林省撤销白城地区设立白城市(地级)的批复 国函〔1993〕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3年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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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白城地区行政公署建立白城市(地级)的请示》(吉政文〔1993〕24号)及补充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撤销白城地区,设立白城市(地级),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洮北区文化东路一号。
二、撤销白城市(县级),设立白城市洮北区(县级)。将洮南市的岭下镇、洮河镇、岭下乡、永胜乡、洮东乡、金祥乡、德顺乡划归洮北区管辖。区人民政府驻青年大街十四号。
三、白城市辖洮北区和原白城地区的镇赉县、通榆县。原白城地区所辖的洮南市、大安市由省直辖。
新设立的白城市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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