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撤销青浦县设立青浦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撤销青浦县设立青浦区的批复 国函〔19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9年9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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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青浦县设立青浦区的请示》(沪府〔1999〕30号)收悉。同意撤销青浦县,设立青浦区,以原青浦县的行政区域为青浦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青浦镇。
青浦区的各类机构,均应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市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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