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哈尔滨等港设置口岸检查检验机构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哈尔滨等港设置口岸检查检验机构的批复 国函〔1990〕2号 1990年1月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同意哈尔滨等港设置口岸
检查检验机构的批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解决哈尔滨港、佳木斯港检查检验机构及编制等问题的请示》(黑政发〔1989〕90号)和《关于富锦港设置检查检验机构及所需编制的请求》(黑政发〔1989〕10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哈尔滨、佳木斯、富锦三个港口设置口岸检查检验机构。哈尔滨港核定人员编制为二百四十二人,其中海关和边防各六十五人、卫检和动植检各二十人、商检三十五人、港监三十二人、船检五人;佳木斯港核定人员编制为一百九十六人,其中海关和边防各六十人、卫检和动植检各二十人、商检十五人、港监十六人、船检五人;富锦港核定人员编制为六十二人,其中海关十五人、边防二十人,卫检、动植检、港监和船检各五人,商检七人。口岸委属地方机构,人员编制由省、市调剂解决。以上新增人员,除边防外,均在现有党政机关中调配,不在社会上招收。
二、哈尔滨、佳木斯、富锦港的海关、边防、卫检、动植检、商检等机构的办公、生活设施建设资金,应由省、市自行解决,国家能否补助,在年度计划执行中视国家财力状况再研究确定。三个港口海员俱乐部的基建投资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航运局商当地政府解决,建成后交航运局工会管理。
国 务 院
一九九○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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