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东宁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东宁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国函〔2006〕1号
2006年1月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东宁口岸

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国函〔2006〕1 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在东宁口岸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请示》(黑政发〔2005〕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东宁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务院

                                                  二○○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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