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大港石油管理局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管理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大港石油管理局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管理的批复 国函〔1990〕4号 1990年1月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同意大港石油管理局划归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管理的批复
国函〔1990〕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同意大港石油管理局上划中央管理的报告》(津政报[1989]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大港石油管理局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管理。
二、财务关系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上划。财政上交基数,按一九八八年油田实际上交财政的利润一千三百三十万元划转。
三、大港石油管理局上划后,产品税按国家规定地方和中央财政三、七分成,并相应调整财政基数。
四、大港石油管理局应上交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及国库券、特种国债等项收入指标,按国家有关规定一并划转。
五、大港油田生产的各种油气产品,按有关规定由国家统一分配。油田的物资供应按现行渠道不变。
六、大港石油管理局的干部管理相应划转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请你们抓紧与有关部门办理划转手续。
国 务 院 一九九○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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