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撤销银南地区设立地级吴忠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撤销银南地区设立地级吴忠市的批复 国函〔1998〕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8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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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撤销银南地区设立地级吴忠市请示》(宁政发〔1997〕96号)和《关于撤销银南地区设立地级吴忠市有关情况的补充报告》(宁政发〔1998〕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银南地区和县级吴忠市,设立地级吴忠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利通区朝阳东街。
二、吴忠市新设利通区,以原县级吴忠市的行政区域为利通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裕民东街。
三、吴忠市辖原银南地区的中卫、中宁、盐池、同心4个县和新设立的利通区。原银南地区的青铜峡市和灵武市由自治区直辖。
吴忠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区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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