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撤销临沂地区设立地级临沂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撤销临沂地区设立地级临沂市的批复
国函〔1994〕1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4年12月17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32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3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临沂地区及其驻地县级临沂市组建地级临沂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鲁政发〔1994〕44号)和有关的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临沂地区和县级临沂市,设立地级临沂市,市人民政府驻原临沂地区行署驻地。

  二、临沂市设立兰山区、罗庄区和河东区。

  兰山区辖兰山、金雀山、银雀山3个街道办事处和白沙埠镇、义堂镇、大岭镇、李官乡、半程乡、枣沟头乡、南坊乡、朱保乡、马厂湖乡,区人民政府驻原县级临沂市人民政府驻地。

  罗庄区辖罗庄镇、付庄镇、盛庄镇、册山镇、程庄乡、岑石乡,区人民政府驻罗庄镇。

  河东区辖九曲镇、相公镇、汤头镇、芝麻墩乡、梅埠乡、重沟乡、黑墩乡、汤河乡、郑旺乡、太平乡、八湖乡、刘店子乡,区人民政府驻九曲镇。

  三、临沂市辖原临沂地区的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和新设立的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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