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撤销运城地区设立地级运城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撤销运城地区设立地级运城市的批复
国函〔2000〕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0年6月14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0年/第32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2000年第3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运城地区和驻地县级运城市设立地级运城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晋政字〔2000〕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运城地区和县级运城市,设立地级运城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盐湖区。

二、运城市设立盐湖区,以原县级运城市的行政区域为盐湖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府东街。

三、运城市辖原运城地区的临猗县、万荣县、闻喜县、稷山县、新绛县、绛县、垣曲县、夏县、平陆县、芮城县和新设立的盐湖区。原运城地区的县级永济市、河津市由省直辖。

运城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〇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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