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4〕82号
2014年7月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社区建设

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4〕82号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建立全国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民发〔2014〕1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民政部牵头的全国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全国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2014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全国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全国社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切实做好社区建设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全国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有关会议精神;

  (二)分析研究社区建设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三)加强对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指导,推进基层行政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机结合;

  (四)推进村(居)务公开,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协调有关部门抓好社区建设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推进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整合社区公共服务资源,统筹社区公共服务;

  (六)加强对各地社区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社区建设工作情况及有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工作。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综治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等13个部门和单位组成,民政部为牵头单位。民政部部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承担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办公室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重大问题需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社区建设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社区建设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互通信息、互相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社区建设工作。

 

全国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李立国  民政部部长

  成 员:吴玉良  中央组织部部务委员

      徐显明  中央综治办副主任

      杨学山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黄 明  公安部副部长

      窦玉沛  民政部副部长

      郝赤勇  司法部副部长

      王保安  财政部副部长

      杨志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唐 凯  住房城乡建设部总规划师

      陈晓华  农业部副部长

      杨志今  文化部副部长

      马晓伟  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冯建中  体育总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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