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吉林长春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吉林长春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
国函〔2022〕33号
2022年4月1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22年/第14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吉林长春
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
国函〔2022〕3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吉林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升级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吉林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为吉林长春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纳入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范畴管理并享受相关政策。

二、吉林长春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总面积139.39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范家屯镇西界,南至吉林省吉源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西至岭东工业集中区,北至陶家屯镇马家店村南界。其中规划建设用地面积3.07平方公里,分两个区块。区块一规划面积1.55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102国道,南至京哈铁路,西至规划腾飞大路延长线,北至规划甲一路。区块二规划面积1.52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102国道,南至七道街,西至规划甲四路,北至京哈铁路。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界址点坐标由科技部、自然资源部负责发布。

三、吉林长春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以松嫩平原绿色循环农业为主题,以玉米为主导产业,努力建设粮食生产高效提质先导区、黑土地可持续发展典范区、玉米全产业链发展集聚区、东北特色乡村振兴样板区,在松嫩平原玉米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黑土地可持续发展、农业与科技深度融合、科技引领乡村振兴等方面探索示范,努力创造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四、吉林长春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必须严格遵循国土空间规划,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有关补偿安置规定,依法依规推进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坚持农地农用,严禁改变科研试验、示范农业用地性质,禁止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各项建设严格控制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要跟踪评价区域范围内土地利用状况,严禁闲置浪费土地行为,切实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五、吉林省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强化政策支持,探索整合集约、精简高效的运行机制,不断提升示范区建设质量和发展水平。

国务院
2022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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