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广东高明港客运口岸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广东高明港客运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2〕197号 1992年12月1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广东高明港
客运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2〕19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开辟高明港客运口岸的请示》(粤府函〔1992〕3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高明港客运口岸,使用我国籍船舶开辟高明港至香港的客运航线。
二、检查检验等机构的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三、高明港客运口岸正式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本文有删减)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