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洛阳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洛阳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2〕95号 1992年8月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洛阳
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2〕9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洛阳机场对外开放的请示》(豫政文〔1992〕18号)、《关于洛阳机场对外开放的补充请示》(豫政文〔1992〕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洛阳航空口岸,限使用我国籍飞机开办对外航空运输业务。有关飞行航线问题,由中国民航局报空军审定。
二、检查检验等机构的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三、洛阳航空口岸对外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
(本文有删减)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