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黑龙江省六个对苏边贸口岸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黑龙江省六个对苏边贸口岸的批复
国函〔1989〕25号
1989年4月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黑龙江省

六个对苏边贸口岸的批复

国函〔1989〕2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解决新开口岸检查检验机构及编制的请示》(黑政发〔1988〕82号)和《关于开通虎林县虎头镇等六个县对苏边境贸易口岸的请示》(黑政发〔1989〕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漠河、虎林、密山、饶河、萝北、嘉荫六个对苏边贸口岸。开通方式,根据中苏双方谈判的情况确定。

二、同意虎林等六个对苏边贸口岸视开通情况相应设立有关检查检验机构。机构人员总编制核定为四百零五人,其中边检一百一十五人、海关九十人、卫检五十人、动植检五十五人、商检六十五人、港监三十人。每个口岸的人员编制,由你省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调配。上述人员,除边检外,均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调配,不在社会上招收。

三、口岸联检场所、检查检验单位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和开办费用,由地方负责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四、虎林等六个对苏边贸口岸在正式开通使用前,由你省组织验收,合格后再宣布开放。

                  国 务 院     

                  一九八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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