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我国限飞香港地区航线的航空口岸增飞澳门地区航线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我国限飞香港地区航线的航空口岸增飞澳门地区航线的批复
国函〔1995〕112号
1995年11月2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我国限飞香港地区

航线的航空口岸增飞澳门地区航线的批复

 
国函〔1995〕112号

 

民航总局:

你局《关于建议将对港开放航空口岸扩大至澳门的请示》(民航总局〔1995〕30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目前我国内地限飞香港地区航线的航空口岸增飞澳门地区航线,由我国籍飞机飞行。

二、原则同意澳门航空公司由澳门飞我国内地航空口岸,具体事宜由民航总局商有关部门在航空协定谈判中确定。

三、今后审批我飞香港地区航线的航空口岸包括飞澳门地区的航线。

 

        国  务  院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