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扬州港、高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扬州港、高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国函〔1992〕184号
1992年11月2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扬州港、高港

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国函〔1992〕18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扬州高港和卞港港口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请示》(苏政发〔1991〕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扬州港(原卞港)、高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港区开放范围和军事设施保密事宜,由你省和省军区商定。

二、扬州港、高港边检、海关、卫检、动植检、商检、海员俱乐部等单位的办公和生活用房建设资金以地方为主,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金额和办法,由你省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下达。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新增人员的开办费由地方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三、扬州港、高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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