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淮阴市行政区划和设立地级宿迁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淮阴市行政区划和设立地级宿迁市的批复 国函〔1996〕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6年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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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淮阴市行政区划新组建地级宿迁市的请示》(苏政发〔1996〕32号)和《关于调整淮阴市行政区划新组建地级宿迁市有关问题的补充请示》(苏政发〔1996〕7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淮阴市行政区划。撤销县级宿迁市,设立地级宿迁市,将淮阴市的沭阳、泗阳、泗洪3个县划归宿迁市管辖。
二、宿迁市设立宿豫县和宿城区。
宿豫县辖原县级宿迁市的顺河、耿车、皂河、埠子、大兴、来龙、蔡集、王官集8个镇和骆马湖、龙河、关庙、黄墩、陆集、罗圩、丁嘴、保安、曹集、晓店、塘湖、仰化、三棵树、侍岭、新庄、洋北、卓圩、赵埝、南蔡19个乡,县人民政府驻顺河镇黄运东路。
宿城区辖原县级宿迁市的宿城镇和井头、支口、双庄、果园4个乡,区人民政府驻宿城镇黄运路。
三、宿迁市人民政府驻宿城区宿城镇中山路。
四、调整后的淮阴市辖淮阴、涟水、金湖、洪泽、盱眙5个县和清河、清浦2个区,代管淮安市。
五、将淮阴市的灌南县划归连云港市管辖。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和机构设置均应本着“小政府、大社会”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不增加编制规范的情况下进行,所需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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