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吉安地区设立地级吉安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吉安地区设立地级吉安市的批复 国函〔2000〕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0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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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吉安地区撤地设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赣府文〔2000〕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吉安地区和县级吉安市,设立地级吉安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吉州区。
二、吉安市设立吉州区和青原区。
吉州区辖原县级吉安市的古南镇、永叔、文山、习溪桥、北门5个街道办事处和白塘乡、禾埠乡、长塘镇、兴桥镇、樟山镇以及从吉安县划入的曲濑乡。区人民政府驻阳明东路。
青原区辖原县级吉安市的河东镇、天玉镇和从吉安县划入的文陂乡、云楼乡、富田乡、值夏镇、新圩镇、东固镇以及从吉水县划入的富滩镇。区人民政府驻河东镇。
三、将宁冈县和县级井冈山市合并,组建新的县级井冈山市。市人民政府驻厦坪镇。
四、吉安市辖原吉安地区的吉安县、永丰县、永新县、新干县、泰和县、峡江县、遂川县、安福县、吉水县、万安县和新设立的吉州区、青原区。新组建的县级井冈山市由省直辖。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在行政区划调整中,你省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当地社会稳定和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〇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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