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撤销南阳地区设立地级南阳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撤销南阳地区设立地级南阳市的批复 国函〔1994〕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4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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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南阳市升格为地级市的请示》(豫政文〔1993〕373号)和有关的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南阳地区和县级南阳市、南阳县,设立地级南阳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卧龙区中州路。
二、南阳市新设宛城区和卧龙区。
宛城区辖原南阳市的新华、东关2个街道办事处和环城乡,原南阳县的白河、瓦店、官庄3个镇和新店、红泥湾、高庙、茶庵、溧河、汉家、黄台岗、金华8个乡,区人民政府驻东关街道办事处建设路。
卧龙区辖原南阳市梅溪街道办事处和七一、靳岗、卧龙3个乡,原南阳县的蒲山、潦河、石桥3个镇和小寨、潦河坡、谢庄、安皋、王村、青华、陆营、英庄8个乡,区人民政府驻梅溪街道办事处七一路。
三、南阳市辖原南阳地区的桐柏县、方城县、淅川县、镇平县、唐河县、南召县、内乡县、新野县、社旗县、西峡县和新设立的宛城区、卧龙区。原南阳地区的邓州市由省直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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